三水同鄉會劉本章學校
家長教職員聯會會章(二零二二年八月修訂版) 

第一章:總綱

〈一〉會名
本會定名為【三水同鄉會劉本章學校家長教職員聯會】〈以下簡稱本會〉
英文名稱【Sam Shui Natives Association Lau Pun Cheung School Parents And Staff Association】

〈二〉會址
葵涌葵盛邨第十座側三水同鄉會劉本章學校

〈三〉宗旨

  1. 推動家長與學校合作,促進學生的福利
  2. 增進家長與校方的聯繫與溝通,並協助校方舉辦活動及發展校務
  3. 促進家長間的互助精神

〈四〉會籍

  1. 家長會員:凡現時就讀於三水同鄉會劉本章學校〈以下簡稱本校〉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申請成為「家長會員 」
  2. 當然會員:現任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均為「當然會員」
  3. 凡已畢業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均可申請成為舊生家長會會員

〈五〉會員權利

  1. 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工作
  2. 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及服務
  3. 家長會員或當然會員可列席旁聽本幹事會之例會
  4. 在本會家長幹事選舉中,家長會員均可享有投票選舉權和被選權

〈六〉會員義務

  1. 遵守本會的會章
  2. 積極推廣本會宗旨
  3. 積極參與及推行本會的活動

〈七〉會費

  1. 家長會員: 需按公佈的費用每年繳交會費 ,下學期入讀之新生可繳半費 。〈已繳會費將不會退還 〉
  2. 當然會員:豁免
  3. 舊生家長會會員:需按公佈的費用每年交費續會或繳交永久年費成為永久會員。

〈八〉停止及革除會籍

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破壞本會聲譽的行為,經三分之二幹事討論議決,有權對該會員作出有期停止會籍或革除會籍的處分。 如對議決有異議者,有關會員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進行上訴。

 

第二章:幹事會

〈九〉幹事成員

幹事會由家長幹事及教員幹事組成:家長幹事十人,由家長會員選舉產生,主席及其他職位以自薦或互選方式選出;教員幹事不少於三人 ,職位及人選由校長委任。             

其他成員:校長為幹事會顧問:學校社工為執行顧問,協助推行會務 。

〈十〉家長幹事選舉方法

選舉共分兩階段進行,家長會員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幹事會之家長幹事及工作
小組成員:  

備註:

    01.  所有家職會家長會員均有權被提名及投票。

    02.  全校仁至德班的家長會員均可被提名成為下屆家職會候選家長幹事(除應屆畢業學生及下學年離校生外)。

    03.  家長會員可提名自己作為家職會候選家長幹事。

    04.  全校家長共分四組:

第一組:

第一學習階段(仁、義、禮)學生之家長

第二組:

第二學習階段(智、信、愛)學生之家長

第三組:

第三學習階段(忠、孝、勤)學生之家長

第四組:

第四學習階段(誠、賢、德)學生之家長




  

   

 05.  為確保每個學習階段均有家長代表進入幹事會,如某一個學習階段的家長未有人入選,則該階段獲票數最高之候選人將自動成為幹事,總家長幹事人數不變。

〈十一〉 幹事職務

  • 主席:負責本會一切行政事宜,召開及主持幹事會
  • 副主席:協助主席推行會務,當主席缺席或請假時可接替其職務
  • 司庫:管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及提交財務報告
  • 文書: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及會議紀錄
  • 康樂,學術,及總務: 
  • a. 負責本會各項康樂,教育,聯誼等活動及其籌備工作

       b. 負責本會刊物的編輯及印發等工作

       c. 負責一切聯絡事宜

〈十二〉幹事會會議

  1. 每兩個月最少召開幹事會一次。
  2. 須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各幹事有關會議事宜。
  3. 會議之一切議案,皆以多數票決定;如票數相同時,則主席有最後之決定權。(只有出席會議之幹事才可於會議上投票)

〈十三〉任期
各幹事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;主席最多可連任一屆。

〈十四〉空缺
如家長幹事於任期內因子女畢業或離校,其空缺將由第二階段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第11名或其後之家長候選幹事順序補上。如幹事空缺職位任期少於一年,則不作後補;而空缺幹事之職務將由其他在任幹事分擔。

 

第三章:財務

〈十五〉財務事宜

  1. 本會之款項須用於發展本會及支付本會各項開支。
  2. 本會之一切收支,須由司庫(教職員幹事)正確紀錄,並須將財政情況於每次幹事會會議報告一次。
  3. 所有本會款項,須存入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。支取款項時,支票須經主席、副主席、兩位司庫四人中之其中二人(其中一方須為家長幹事,另一人為教職員幹事)共同簽署,加蓋會印方為有效。

 

第四章:家長校董

〈十六〉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的本校認可家長教師會,本會須負責為本校法團校董會舉辦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選舉 (“選舉”), 並提名當選人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。

〈十七〉在本章所指之家長,包括學生的監護人及實際管養學生的人,包括但不限於本會家長會員。

〈十八〉候選人資格

  1.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,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。
  2. 如出現下列情況,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的人:
    2.1  他是本校的在職教員;或
    2.2  他並不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。
  3. 候選人在參選時須留意修訂條例規定,任何人士不論其所屬界別,不可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。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舉行校董選舉,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。

〈十九〉人數

名家長校董及名替代家長校董。

〈二十〉任期

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年,由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。

〈二十一〉提名程序

  1. 幹事會委派一名選舉主任(家長幹事),監察有關提名、投票及點票工作,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選舉的候選人;
  2. 選舉的提名期限為〔一星期〕;
  3. 每名家長需要由最少一位家長提名方成為候選人,家長可提名本人參選;
  4.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,由候選人自動當選 ;
  5. 如候選人數目少於空缺數目,本會則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。

〈二十二〉候選人資料

  1.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,字數上限為200字,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不符合《教育條例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。
  2. 選舉主任隨後須向所有家長發出通知信,並在信中附上所有候選人的簡介,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。

〈二十三〉投票人資格

  1.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。如本校教師是現有學生的家長,亦有權投票。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。
  2.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,只可有一票,並以個人身份投票。

〈二十四〉投票日期

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。

〈二十五〉進行選舉、選舉結果公佈及上訴機制

  1. 所有投票人將就所有候選人進行第一輪投票, 獲得超過50%選票的候選人,即當選為家長校董。若第一輪投票中, 沒有人獲得超過50%的選票, 則在第一輪獲得最多選票的三位候選人將需要再進行第二輪選舉。在第二輪獲得第一高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家長校董,第二高選票的候選人為替代家長校董。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,會以抽簽決定。
  2. 選舉工作結束後,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。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,然後把信封密封。信封和選票應由幹事會保存最少六個月,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,供調查之用。
  3. 選舉主任可透過本校通知所有學生家長及各候選人,公佈選舉結果。
  4.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幹事會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。
  5. 幹事會須於接獲有關上訴後一星期內召開會議處理之

 

〈二十六〉填補臨時空缺

  1.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出現空缺,本會須以本章所述的同樣方式在出現空缺起內三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有關的空缺。
  2.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其校董任期內終止為本校學生,則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第五章:其他

〈二十七〉解散

 如本會解散,除清還一切債務外,所餘資產,悉數捐予本校。

〈二十八〉章程之闡釋

  幹事會有權闡釋本章程各條文及對此章程未涉及之事項,作出決定。